因香港住屋問題嚴重及居所價格十分昂貴,在離婚時,夫婦雙方往往最大的爭拗便是婚姻居所怎樣分配。在審理婚姻居所的分配,法庭將會考慮很多因素,例如:
有關家庭的需求、夫婦雙方的經濟狀況、工作能力、居所之業權性質、年幼子女將跟隨那一方同住等等 。
在審理婚姻居所的分配,法庭的權力很廣泛,最常見是:
(1) 將居所出售,出售後所得之款項將會按雙方協定數額分配。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便由法庭決定分配之數額。法庭會考慮夫婦雙方對家庭的貢獻、需求和經濟負擔等等因素來決定雙方應得的金額。
(2) 將居所業權轉讓予另一方,如子女 (尤其是年幼子女) 會和妻子同住,法庭通常便會將婚姻居所轉讓給妻子和子女,以維持子女現時的生活狀況。
如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妻子應獲得的數額以致對丈夫不公平,法庭便可能要求妻子支付一筆款項予丈夫作為補償以示公允。如妻子沒有能力作出補償,丈夫可以保留他在物業的部分業權。將業權轉讓予另一方會產生另一問題,就是:
如居所仍然是按了給銀行,將如何作出適當的按揭還款安排? 如任何一方有能力贖回居所的按揭,問題便得以解決,但如雙方皆沒有能力贖回居所的按揭,解決的方法便是將按揭轉至妻子名下
(當然要首先取得承按銀行的同意才可行),而由她負責每月的按揭還款。如需要的話,承按銀行可要求丈夫為按揭還款作出擔保 。
(3) 雙方聯名持有居所,但只限妻子(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 擁有居所之佔用權,並於 (a) 雙方指定之日期將居所出售,或
(b) 妻子去世、 再婚或與別人同居時出售,或 (c) 最年幼的子女達到某指定年齡或完成其學業時出售。出售後所得之金額可按雙方協定數額分配。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便由法庭決定分配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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